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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注册商标不当的行为性质--违法或侵权
案情
  鹰潭市余昌副食品批发部于2000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金圣",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此注册商标"金圣"两个字为简化体。
  鹰潭市余昌副食品批发部取得"金圣"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与江西金圣酒厂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江西金圣酒厂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金圣"。而江西金圣实业有限公司的"金圣"品牌自1994年开发以来,其商标的无形价值一路飙升。为扩大对"金圣"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江西金圣实业有限公司在原有卷烟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又在多类商品上扩大“金圣"的注册范围,进行防御性保护。其中,1999年5月14日将"金圣"进行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含酒精饮料"上,此注册商标"金圣"两个字为繁体字。2002年,经有关权威机构评估,"金圣"商标的价值达41.8亿元。
作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江西金圣酒厂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金圣"为简化体。但其产品外观无论是名称、包装还是装潢,都特别引人注目地突出了繁体"金圣"的字样,而且字体一模一样。这就使消费者容易混淆产品的出处。2002年11月29日,江西金圣实业有限公司就"江西金圣酒厂"擅自使用繁体"金圣"注册商标一事在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并向南昌市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问题
    (1)假设他人没有注册繁体"金圣"商标,江西金圣酒厂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2)从本案的情况看,江西金圣酒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
    (3)作为许可人鹰潭市余昌副食品批发部依法应承担责任吗?
答案
    (1)假设他人没有注册繁体"金圣"商标,江西金圣酒厂的行为未侵犯具体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2)江西金圣酒厂的行为侵犯了繁体"金圣"注册商标人江西金圣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其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繁体"金圣"。
    (3)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其没有使用繁体"金圣"注册商标,也没有法定的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严格依法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解析
    (1)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许可人的义务是"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没有"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更没有义务对被许可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被许可人应独立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责任后果。
    本案的难点是对注册商标许可人义务和责任的分析。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可能混淆一般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和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参见《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第55页。2002年12月2日南昌市工商局查封了江西金圣酒厂部分未出库产品。江西金圣酒厂不服,向江西省工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江西省工商局依法做出维持南昌市工商局作出的《封存财物通知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