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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案情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发明了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版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1992年4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3年10月13日其申请被依法公布,1995年7月1日获得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2102458.4。
  其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版成键加工设备,它包含在平板型金属音版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音版夹持的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割刀是由多片圆形薄片状磨轮按半径自小到大的顺序平行同心地组成一塔状的割刀组;音版固定装置是一个开有梳缝的导向板,它是一块厚实而耐磨的块板;塔状割刀组其相邻刀片的间隔距离与导向板相邻梳缝之间的导向板厚度大体相同;塔状割刀组的磨轮按其半径排列的梯度等于音版的音键按其长短排列的梯度。其技术特征是:在整个磨割过程中塔状割刀组的每片磨轮始终嵌入所述导向板的相应梳缝内并在其内往复运动。
  陈某开办的企业某县金狮机芯玩具厂于1992年依法成立。1992年底开始生产销售玩具机芯。其玩具机芯的生产方法及设备剖片机也包含有在平板型金属音版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金属音版夹持的固定装置,该玩具机芯的技术特征与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ZL92102458.4号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陈某认为,其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的发明专利公布日1993年10月13日之前就已经生产玩具机芯,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定,陈某的企业在他人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已经生产、销售玩具机芯,而且在他人获得专利权之后继续生产销售玩具机芯。
问题
  (1)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临时保护"权利内容是什么?
  (2)如何确认陈某的行为性质?

答案
  (1)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制度。,在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之后,他人可以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实施其发明。但此时,尚未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对在他人的专利申请公布后获得专利前实施有关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还是同对申请日前的实施者那样提供先用权保护,则无疑会损害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临时保护"权利。
  (2)陈某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的发明专利公布之后到专利权授予之前的有关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应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临时保护费。而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获得专利权之后继续生产销售玩具机芯的行为,则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解析
  (1)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的专利申请类型,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即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采取登记制。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主要是基于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 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开始,因为专利权的授予生效时间是"公布之日"。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专利局就将技术方案予以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专利局早日公布其申请。而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也就是临时保护费。《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确立了对发明专利申请人临时保护的制度。
  在了解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临时保护的权利内容时,应注意:一是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规定给予临时保护;二是发明专利申请最终应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人才依法享有"临时保护权"。如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这种临时保护也就不存在。
  (2)专利侵权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的专利权。而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时间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应对陈某的行为作阶段性的分析。
  本案的难点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临时保护权与专利权的本质区别,只有明确了二者的本质区别,才能正确分析陈某不同时段内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忽视享有临时保护权基础条件--获得专利权,从而任意扩大临时保护权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