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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 【案情】 上海三信渔具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名称为"钓鱼荧光浮子"的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1月依法获得"钓鱼荧光浮子"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 为ZL97235011.X。该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钓鱼用的、能够发出荧光的浮子,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钓鱼荧光浮子,由能浮于水面的轻质材料制成的浮子体组成,其特征在于制成浮子体的轻质材料为耐水蚀的轻质材料,在浮子体的表面涂有荧光层,在浮子体的中间置有一个穿透的长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钓鱼荧光浮子,其特征在于制成浮子体的耐水蚀的轻质材料为可发性聚苯乙烯PVC材料或注塑材料或吹塑材料。(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钓鱼荧光浮子,其特征在于在浮子体的中间长孔内置一个橡胶块,一根由细软金属丝制成的弯折成蝌蚪形的引线针的两端,并紧后一起穿过橡胶块并穿过浮子体的整个长孔。 1999年12月25日至28日,上海青浦县赵屯得月电器塑料厂在"第九届中国国际钓鱼用品交易展览会"上展示其制造的"得月荧光浮漂"(又称太空豆荧光浮漂)。在展览会上,某公司购买"太空豆荧光浮子"6000包。经对比鉴定认为,上海青浦县赵屯得月电器塑料厂制造的"得月荧光浮漂"(又称太空豆荧光浮漂)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上海三信渔具有限公司"钓鱼荧光浮子"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基本相同。 【问题】 (1)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作为"钓鱼荧光浮子"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上海三信渔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2)上海青浦县赵屯得月电器塑料厂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哪些权利? 【答案】 (1)上海三信渔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2)上海青浦县赵屯得月电器塑料厂的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并进行公开展示。因此,其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解析】 (1)关于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理论上一般认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而就实施权的具体内容而言,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新《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表明:一是不同种类的专利,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权的具体内容不同,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使用和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不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二是增加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所谓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例如将产品陈列在商店中、列入拍卖清单、在媒体上作广告、通过展示等行为,都明确表明了愿意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愿望,属于许诺销售的行为。 三是在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利时,使用"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加以限制,这就是说,在专利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人也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如计划许可或强制许可的情况);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没有"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限制,即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没有进行限制,其主要原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涉及产品的外观,不涉及技术方案,因此不存在滥用外观设计专利权妨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效力的限制,就是为了防止滥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而妨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本案发生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因此,法院认定上海青浦县赵屯得月电器塑料厂的行为只是侵犯了"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该案如果发生在新《专利法》实施之后,那么,上海青浦县赵屯得月电器塑料厂的行为则侵犯了专利人"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因为其有"为销售而进行展示"的行为,即许诺销售的行为。 本案的难点是依法正确分析不同种类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权的不同内容。而如果不依法加以清楚的区分,就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范围。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忽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