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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专利权的许可实施
案情
  周某自己研制出一种"新式弹簧压缩机"之后,依法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
  获得专利权之后,周某即与某机械厂依法签订了有关"新式弹簧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一般(即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专利权人周某向机械厂提供有关的技术图纸、样机,机械厂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周某支付许可费。合同的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机械厂想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需另行与周某协商,并另签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机械厂发现实施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专利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错。因此,合同的有效期5年之后,某机械厂准备继续生产该专利产品,但又不愿意再向周某支付许可费。于是,该机械厂一方面通知周某,不再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另一方面又擅自继续实施周某的专利技术生产专利产品。
问题
  (1)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2)解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措施有哪些?
  (3)本案中的某机械厂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答案
  (1)理论上一般根据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或全权许可)和普通许可。这几种许可是以专利权人的自愿为基础。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 。
  (2)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即仲裁、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对当事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另外,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
  (3)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解析
  (1)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除专利法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想实施他人的专利,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中,许可人是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的人为被许可人。而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不同,理论上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所谓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独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排他性实施。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此外,《专利法》第48、49、50条就强制许可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专利法》第14条第1款则就计划许可问题作了规定。
  (2)以自愿为基础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仲裁与诉讼"是互相排斥的,即纠纷当事人如选择仲裁程序,则意味着排除了司法管辖,仲裁机构的裁定具有终局效力。
  (3)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期满,合同关系应终止。在合同终止之后,继续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这是专利侵权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因此,某机械厂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某机械厂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在双方合同履行之后的行为,则不可能仍然是有关合同的行为。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