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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因无效理 由成立而被宣告无效
【案情】
甲通过一段时间的科研活动,研制出了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该"自动加温保温瓶"的作用是可自动将瓶内的水保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
发明创造完成之后,甲便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自动加温保温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
在甲获得专利权之后不久,某单位就向专利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技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5份日本专利文献对比,发现甲只是将原来普通玻璃保温瓶抽真空使用的一种简单材料替换,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而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是一种常用介质,陶瓷制作瓶胆的盛水容器早已在市场上出售。因此,甲的"自动加温保温瓶"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自动加温保温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依法宣告该专利无效。
【问题】
(1)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吗?
(2)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什么时间开始无效?
【答案】
(1)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一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是申请专利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法律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要求;四是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两项(或以上)专利权;五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六是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不是先申请人;七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创造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实用新型,不能授予专利权。而如果专利局授予了申请人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以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则应依法宣告该专利无效。
(2)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解析】
(1)参见《专利法》第5、9、22、25条、第26条第3、4款;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款、第13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本案中的申请人实际上是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任何人都有权依法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申请,但最后是否被宣告无效,则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定甲的"自动加温保温瓶"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宣告该专利无效符合专利法规定。当然,如果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复,依法还有权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后果是: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的难点是依法正确回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后果,这与专利权的终止是有区别的。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混淆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不同要求。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我们无法从技术上区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与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但我们应明白《专利法》中有关条文具体规定文字表述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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