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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制造行为的判断 【案情】 江苏好孩子集团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婴儿推车生产企业。1998年8月依法取得"童车车轮(3)"外观设计专利。上海大阿福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福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生产与他人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婴儿推车车轮。于是,江苏好孩子集团公司将上海大阿福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福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在一审过程中,上海大阿福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福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推车上的车轮是在第三人处购买的,自己是使用者而非生产者,因此,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大阿福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福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的"大阿福婴儿推车"中有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近似的车轮。被告认为,侵权产品是在第三人处购买,自己是使用者而非生产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被告虽然是在第三人处购买的车轮,但并不是直接进行再销售,而是作为婴儿推车的部件和组成部分组装成新的婴儿推车,显然,其商业上的价值在于作为婴儿推车的组成部分与推车作为一个整体投入市场,并在组装后的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商标后进行销售,两被告的行为应被视为一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最后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问题】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是什么? (2)你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案】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2)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的制造行为即再造行为。而且两被告在再造行为完成之后,还有销售行为。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具体地侵犯了原告的"制造权和销售权"。 【解析】 (1)根据《专利法》第1l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包括"使用"和"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和"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专利侵权。 (2)什么是"制造行为",专利法并没有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在专利侵权中,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将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在成品中时,成品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种组装行为就是一种制造行为。在确定了两被告"组装的行为"为制造行为之后,再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就一目了然了。 本案的难点是对被告行为的确认。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