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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人--发明创造者所属的单位
【案情】
甲是某公司的职工,根据公司的安排,甲代表公司参加了一次有关港口索具的技术交流会。在技术交流会上,甲某得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不少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技术交流会结束之后,甲回到单位,便及时地将有关情况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并建议单位立即动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
于是,单位安排以甲为首进行有关的研制。在研制期间,单位给甲等研究人员工资、差旅费,并为研制活动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和物质设备、技术条件等。在甲的带领下,1年之后该压力机研制成功。
可是,在未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使用公司盖有印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并就"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于是依法授予甲非职务发明创造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
甲所属的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利,因此,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甲某为发明人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某公司。
【问题】
(1)甲关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属于谁?
(3)甲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
(1)应该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甲完成有关的发明创造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且在发明创造进行过程中,甲完全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进行的。
(2)应该属于单位即某公司。
(3)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人,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是,甲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创造人的权利(即署名权);享有获得单位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
【解析】
(1)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甲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当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同样,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甲背着单位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而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其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申请权。某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将专利权人变更为自己。
(3)根据《专利法》第16、17条的规定,作为职务发明创造者个人,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是,依法有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和"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人的权利"。
在分析本案例时,首先必须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专利法》第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另一种是在单位与发明创造人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才依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创造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看待,显然,本案中的有关发明创造属于前一种情形的职务发明创造。而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虽然不享有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为了鼓励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人除享有署名权之外,还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且职务发明创造人的这些权利与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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