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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案情
  "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专利号)ZL94229600.1是四川蓝天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于1995年8月20日依法获得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7月14日,该专利依法转让给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约获得专利权之后,发现四川省内江市南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程度控制自动点片装置"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相同,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技术结构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要异同表现为:(1)装置中的盒盘机构,夹持机构,影像增强器和交换总成机构几部分相同,且均与现有同类装置的相应部分相同,均为沿用的现有技术结构。(2)在横向传动机构中,二者均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x步进电机,但在其所连接和驱动的传动机构中,专利技术方案是经在X向直线轴承中间位置上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X向送进滚珠丝杆进行传动,被告产品采用的是现有的传动结构方式,即是由固定连接于电机轴上的主动齿带轮和若干传动齿带轮带动与之配合的闭合环状齿带进行传动的结构。此两者在传动结构的分类上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3)在纵向传动机构中,二者均设置于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Y向步进电机;专利技术方案中经变速机构由Y向设置的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Y向送进滚珠丝杆进行传动,被告产品采用的普通丝杆--螺母传动机构进行传动,二者的传动结构均属于以相同方式工作的螺旋传动结构类型,差别在摩擦性质上,专利产品的结构形式属于滚动螺旋,被告产品的结构形式属于滑动螺旋,其在各自装置中的设置方式相同,并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主要差别在于专利的结构形式能具有相对较高的定位精度,因此,这两种传动结构形式虽不完全相同,但应认定是属于相等同的结构形式。
  综上,被告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技术结构并未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其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差别之处却又正是原告在专利中为其发明目的所指,体现其主要发明点之一而明确提出进行替换的现有的齿带传动结构,因而该齿带传动结构应排除在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问题
  (1)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
  (2)根据案情介绍,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就实用新型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而确定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特征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为被告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技术结构并未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解析
  (1)《专利法》第56条规定了专利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覆盖原告的专利技术,其所使用的齿带传动结构应排除在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本案的难点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本案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的产品结构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一般认为应作如下步骤的特征分析。首先,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其次,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第三,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