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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方法专利权的保护--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案情
  1997年5月1日,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方法专利申请,200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专利名称叫"一种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专利号为ZL97103571·7,专利期限为20年。
2001年6月,正在作市场调查的福州金得利工艺品公司职工发现,有人手上拿着与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九龙瓶极相似的产品。于是,顺藤摸瓜,又发现台江雅丽工艺品店里正在低价销售与金得利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相似的100多种工艺摆件,其中最多的就是仿冒"九龙瓶"。该职工当即买回一些仿冒产品带回公司。
  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经对仿冒产品仔细研究后,确认这些工艺摆件是使用金得利公司的专利方法生产制作的。
  2001年7月4日,金得利工艺品公司委托福州专利事务所代理人某律师通知台江雅丽工艺品店的店主刘某,告知其所销售的工艺品是侵犯金得利集团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但刘某一意孤行,继续销售。
  同时,专利权人还发现,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侵权产品的是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东莞市长安美盛工艺品加工厂,而这两家个体企业都是四川人盛某开办的。
  于是,专利权人以生产者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某和销售者台江雅丽工艺品店的店主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问题
  (1)保护方法专利权的范围?
  (2)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特殊性是什么?
答案
  (1)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在方法专利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论该产品本身是否已经获得专利,都是方法专利所及的范围。
  (2)在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当专利侵权诉讼涉及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解析
  (1)关于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上述答案是理论上的一般认识。
  (2)由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了解侵权人使用的方法,而只能从产品上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方法。为切实保护方法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第5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的难点是关于专利方法保护的范围确定问题。而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混淆在不同的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不同的举证责任要求。

 

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做出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三被告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第1版以不小于10厘米×8厘米的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