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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认
案情
  1999年11月,在广西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郭颂演唱了一首《乌苏里船歌》。晚会主持人在报幕时特别强调地说,《乌苏里船歌》的词作者是郭颂、胡小石,曲作者为汪云才、郭颂。这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做是赫哲族民歌。该台晚会上的节目后来还被制作成VCD在全国发行,出版发行的VCD上也明确注明《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是郭颂。
  在全国,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乡有三个,而聚居在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只有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及有关单位的行为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与民族感情,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过数次庭审,于2002年12月底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并做出判决要求郭颂等被告使用《乌苏里船歌》时注明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
问题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2)改编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案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公共作品,与其他的作品不同,其著作权是属于特定的民间地方,还是属于国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保护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并不是禁止对民间文学作品的再利用。应该说,任何人都可以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但是,根据民间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作品,改编者只对改编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且在使用改编作品时,不得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解析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的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等作品,这类作品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和延续性的特点,很难确定作品的最初创作者。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具体的保护办法,需要做特别的另行规定。遗憾的是至今这一"另行规定"仍然没有出台。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可以作为原告。并做出判决,要求郭颂等被告使用《乌苏里船歌》时注明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
    《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判决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不是改编者。
    (2)任何人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之后,只对再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再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在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认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我国现行的立法还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是,《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则明确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易出错的地方是在确定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时,忽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