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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作品署名权的行使和作者的确定
【案情】
1985年至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录音、刘新执笔撰写了《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1991年夏天,沙孟海自己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修改和补充,并且重写了部分章节。而在《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文稿中,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经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
1992年9月至10月间,文稿《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被以《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连载于《浙江日报》。因为沙孟海要求不署自己的姓名,因此,文稿中的作者署名只有刘新。
在文稿被连载的过程之中,1992年10月10日,沙孟海先生因病去世。
1994年1月,文稿《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仍然只有刘新。
此外,刘新还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自称自己是上述文稿的惟一作者,对此,沙孟海的亲属不服,于是,1997年5月,沙孟海的亲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沙孟海是《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的合作作者,作品的有关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①
【答案】
(1)不署名不表明作者放弃署名权。一般认为,署名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二是署名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方面的权利。因此作者不署名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2)不署名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这并不表明"未署名者就不是作者",更不能否认其创作作品的客观事实。
【解析】
(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不署名也是作者署名权的内容。
(2)不署名是作者的权利,因此,不署名并不表明其放弃了对作品的著作权。从案情看,沙孟海是作品《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创作者,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沙孟海应是争议作品的作者之一。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署名权的行使与确认作品作者之间的关系;而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将署名权与必须署名等同起来。
①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沙孟海为《书法大师沙盂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的合作者,相关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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