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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图书出版者法定的权利和约定的义务
【案情】
沈家和是中国作家协会的成员。1992年,其创作的京味儿长篇小说系列《正阳门外》开始发表,前六卷《鬼亲》等由北京出版社出版,双方合作顺利。
1999年,沈家和又创作了京味儿长篇小说系列《正阳门外》的最后三卷《坤伶》、《戏神》和《闺梦》。当年的11月25日,沈家和与北京出版社就出版发行后三卷小说签订了合同,约定:北京出版社在国内外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坤伶》、《戏神》和《闺梦》作品中文本,并享有专有使用权……为达到出版要求,经作者同意并授权后,出版社可以对上述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最后定稿由作者签字认可。
合同签订之后,作者如期交付书稿。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对作品进行了审查修改,但是并没有将书稿的最后定稿交作者进行签字认定,出版社便于2000年6月30日出版发行了《坤伶》、《戏神》和《闺梦》。作者认为,出版社对作品的修改,改变了作品的京味儿风格。于是,依法向法院起诉。
作者认为,出版社将原稿中的具有"京味儿"词语擅自修改,改变了该书的京味儿风格,侵犯了其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被告认为,自己的修改行为并没有改变作品的内容和风格。
根据法院的调查,《闺梦》一书中,文字、语言和标点符号方面的差错有179处;其他两本书中也有多处错误。但是,出版社并没有对涉案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①
【问题】
(1)出版社未将书稿的最后定稿交作者进行签字认定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2)出版社对作品作文字等修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案】
(1)违约行为。因为出版社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最后定稿由作者签字认可",而出版社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将文稿交作者签字定稿认可,便将作品出版发行。
(2)出版社依法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如果出版社对文字的修改、删节,并未改变作品的内容和风格,那么,出版社的行为则未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因为,京味儿风格的小说,体现在故事表现的内容、历史背景,描述的手法及整体文风,并不惟一体现在作品的遣词用字上。反之,出版社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解析】
(1)出版社与作者依法订立了出版合同,双方便形成了合同关系,出版社则应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履行。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有关著作权合同的一方如果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出版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本案中的出版社并没有对涉案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因此,出版社的文字修改行为未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案的难点是对出版社修改行为的认定,出版者对出版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著作权违约行为混淆,就本案而言,如果出版社未经作者的许可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则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出版社没有按照约定将文稿交付作者签字定稿,则是一种违约行为。
①2001年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依法宣判:北京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坤伶》和《戏神》两本书发勘误表。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见2002年4月26日《法制日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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