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5.图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的范围
案情
  2000年,甲出版社与作者李某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按照约定,甲出版社对李某的作品《中国名瓷》在中国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根据约定,于2001年1月《中国名瓷》一书正式出版。
  在甲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时间之内,乙出版社于2001年12月出版了署名为梁某的《中国近代名瓷图录》一书。
  经过对比,出版物《中国近代名瓷图录》与《中国名瓷》的体例相同,均是对瓷器的出处、时间、质地、名称、背景故事、拥有者、现存地点等方面进行的编排说明;同时,乙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除增添了一部分新的内容之外,一半以上但不是全部的内容即383件瓷器的图片及解释与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名瓷》作品内容相同。
问题
    (1)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利?
    (2)根据新的著作权法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没有,因为乙的行为不是"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
    (2)梁某对李某的作品进行剽窃,并提交出版社复制发行,侵犯了作者李某的复制发行权;出版社的行为同样侵犯了作者李某的复制发行权,应由梁某和乙出版社对作者李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解析
    (1)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而本案中,乙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中一半以上但不是全部的内容采用甲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内容,其行为性质是对甲出版社出版作品缩编本的出版,不是原版或修订版的出版。因此,乙出版社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根据《著作权法》第46、47条的规定,梁某对李某的作品进行剽窃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梁某和乙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同样侵犯了著作权人李某的著作权。
    本案的难点是判断乙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按照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图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则将以同种文字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排斥在了专有出版权的范围之外。
    由于本案实际发生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之前,因此,按照旧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乙出版社的出版物有新增加的内容,但就整体来看,乙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内容上基本上涵盖了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认定乙出版社以缩编本的方式出版了甲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故认定乙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出版社的出版权与专有出版权等同。按照原《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即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0条则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即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是由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以本案为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那么,出版社则只享有一般出版权(非专有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