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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材出版社的法定许可使用权
案情
  尹风庭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罐头食品厂工作。虽然其最高学历只是小学五年级,但是却创作了不少作品并公开发表。其中,《苦柚》一文完成于1991年4月。在创作《苦柚》一文之前,作者曾在集市上买柚子,碰到一个小姑娘卖柚子,当作者要买小女孩篮子里的柚子时,小女孩善良真诚地告诉作者,其所卖的柚子是自家种的,有些苦。作者被小女孩的诚实所感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之后,便创作了《苦柚》一文。该文先后在《未来作家》、《青年文学家》等杂志上刊登发行。
  《苦柚》一文发表之后,在一位科学家的推荐下,1993年被选入全国小学语文统编教材第八册,并且没有作者的署名。不过,作者并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选入教材,更不知道被选人的作品没有自己的署名。
  1998年的秋天,又是一个柚子大丰收的秋天,触景生情的尹风庭想起了自己的《苦柚》。于是他将《苦柚》重新抄写一遍后,又将文章寄到《新民晚报》,12月7日,文章被《新民晚报》刊登,只是题目更改为《卖苦柚的小女孩》。之后,一些读者给《新民晚报》去信,说该文是抄袭全国统编教材小学语文第八册上的一篇文章《苦柚》。
  1999年1月6日,尹风庭给教材的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写信,要求对方就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同年3月,尹风庭来到北京,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交涉。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2000年1月15日,尹风庭向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问题
    (1)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版社有权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教科书内容出版吗?
    (2)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答案
    (1)出版社有权。因为:出版的作品是已发表的作品,且作者没有声明不许使用;其次,出版作品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的教科书。
    (2)出版社在出版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出版社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本案中的出版社,出版他人作品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没有向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解析
    (1)在一般情况下,出版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为了我国的教育事业,《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出版者享有法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本案中所涉及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也没有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符合法定许可使用条件。因此,出版社有权出版《苦柚》一文。
    (2)出版社必须依法行使法定许可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作为法定许可使用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因此,依法可以认定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认定使用者的"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作为教科书出版社的法定许可使用范围依法限于出版"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而易出错的地方是忽视法定许可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我们应全面理解法定许可使用的内容,作为法定许可使用者,既有依法使用人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使用义务。另外,还必须将"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开来。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原《著作权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该条规定的意义是: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为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的"私利"和社会大众的"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