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7.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复制者的义务
案情
  上华(香港)有限公司依法对张学友演唱的《一路上》、《捉迷藏》、《一生一火花》等九首歌曲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2001年3月,上华(香港)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涉案歌曲CD光盘,光盘彩封标注的名称是《张学友--亲亲这一代》,标注的版权所有者是宝丽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出版者为福建文艺出版社,而光盘盘身上标注的名称为《新歌推荐排行榜--音乐新空气系列》,标注的出版者又是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
  经查实,光盘标注的版号确为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所有。涉案光盘收录了十七首歌曲,其中张学友演唱的《一路上》、《捉迷藏》、《一生一火花》等九首歌曲为上华(香港)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
  上华(香港)有限公司认为,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1年8月21日,上华(香港)有限公司以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
  (1)上华(香港)有限公司对其合法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哪些权利?
  (2)本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哪些人的著作权?
答案
  (1)上华(香港)有限公司对其合法制作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侵犯了原告、歌曲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有关著作权。因为,被告未经原告、歌曲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将录音制品中的有关歌曲内容制作成CD盘复制发行,且未向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解析
  (1)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上华(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且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依法制作的录音制品,必须要得到录音制品合法制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同时,还应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依法回答录音制品合法制作者的权利内容。
  注意,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1条和原《著作权法》第39条均是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1条增加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即除继续保留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外,增加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还有"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被许可人,其行为除仍然要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同意外,还增加规定"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在此,一定要注意新旧《著作权法》内容的变化。

 

①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含有张学友演唱的《一路上》等九首涉案歌曲的的光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并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1月1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