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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案情
  1993年前后,王某与邓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共同署名将该文发表于某杂志上。王某和邓某创作的作品--《储安平你在哪里》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之后,邓某欲出版自己的个人专著。于是,1994年11月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为其出版《寻找储安平》专著一书。
  1995年10月,某出版社依约出版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该书收录了邓某创作的十几篇文章;另外,在没有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邓某还将自己与王某合作创作的、不可分割的作品--《储安平你在哪里》收入《寻找储安平》一书中。邓某在该文未注名"本文是与王某合写",且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的名称改为了《寻找储安平》。而《寻找储安平》一书中与储安平有关的文章也就是原名为《储安平你在哪里》的文章。
问题
  (1)邓某应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答案
  (1)本案中的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此,作品的著作权由王某和邓某共同享有,在对合作作品行使著作权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行使。如果王某与邓某不能协商一致,王某又没有正当理由阻止的情况下,邓某则可以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应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王某一部分。
  (2)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即作者终生和死亡后50年。但是,死亡后50年保护期的起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日期为起算时间点。

解析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同,而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又不一样。本案中提到的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本案中的邓某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时,首先应与王某协商一致;只有在与王某协商不成,且王某又没有正当理由阻止的情况下,邓某才能依法单方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不过,即使邓某依法单方可以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行使有关合作作品的转让权;同时,还应将行使有关权利之后所获得的收益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即王某一部分。
  (2)公民作为作者时,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区别的。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是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本案的难点是有关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问题。在分析有关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方面的案例时,首先必须区分合作作品的类别,然后再进行分析。而易错点是容易将一般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混同,要注意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