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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
1995年3月,林某拍摄了反映海关人员缉私风采的彩色摄影作品《跳帮》。同年10月,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摄影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国庆摄影展览上,该作品被人选
中而公开展出。之后,该作品又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大型画册中刊登,作品下方配有"用忠贞和正义锻造的利箭射向罪恶,使走私分子胆战心惊。图为海关海上缉私队员在'跳帮"'的文字。画册摄影者集体署名中有林某的署名。
2000年10月7日,某新闻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大型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上述作品,使用在其编辑出版的第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上,并在照片画面中自上而下配写了"私破海关、腐败重创中国海关大门、危机中年、地道战、娱乐圈是什么圈"等文章标题,在照片的右上方印制有一个反转倒置的中国海关关徽图案。同时,某新闻社还将载有林某作品的第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与该刊物其他期封面组合设计,制作成《中国新闻周刊》的征订广告宣传页画面,在2000年《中国新闻周刊》第22期B版21面"履历"栏目、2000年第23期A版第5页征订广告页、2001年征订广告单页和中文双月刊《商之旅》第14期第82页《中国新闻周刊》征订广告页上使用。
某新闻社未经林某的许可,在其编辑的出版物上和广告宣传单上多次使用林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作品的画面上配印与作品主题不相符的图案和文字,且均未给作者署名。
因此,林某以某新闻社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哪些著作权?
(2)对他人著作权的人身权侵犯,依法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1)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发行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为,某新闻社未经林某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不支付报酬;同时,被告在作品上配印与作品主题不相符的图案和文字,破坏了作品的原有艺术效果和内容,作品上也没有林某的署名。
(2)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身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解析】
(1)作为作者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案中,作者已就有关的摄影作品公开发表,被告也没有对作品进行修改。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但被告在使用原告的作品时,没有署名,还在作品上配印与作品主题不相符的图案和文字,歪曲、篡改了原作品的原有艺术效果和内容。可见,被告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作者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被告将原告的作品复制发行,也不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因此,被告的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2)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人身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只有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害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区别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差异。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应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它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即他不仅包含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使用过程中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破坏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等,以保护作者的名声,维护作品的原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判断侵权行为具体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这就需要认真分析案情中所交代的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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