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4.地图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
  牛某制作了一幅旅游图,通过联系,牛某与湖北人民出版社签订了"旅游图出版合同",湖北人民出版社也因此依法取得对该旅游图的专有出版权。
  之后,1995年7月,南方航空湖北广告公司与武汉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特刊--商旅投资导引的形式,制作广告特辑。该特刊利用《最新最实用××市商业交通游览图》来指示房地产公司的地理位置。
  湖北人民出版社认为,南方航空湖北广告公司与武汉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特刊上利用的《最新最实用××市商业交通游览图》,与自己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旅游图相同,因此,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牛某也认为"交通游览图"是自己1993年独立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自己收集了有关的地图资料,创作了象征性的注记符号,设计地图版面等。因此,"游览图"凝聚了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当然是该"游览图"的著作权人。南方航空湖北广告公司与武汉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同样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于是,湖北人民出版社和牛某以南方航空湖北广告公司与武汉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复制发行"游览图"的行为侵犯了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也侵犯了牛某的著作权。
  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二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前,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才是"游览图"的著作权人。经鉴定,牛某绘制的游览图与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于1992年绘制的交通图基本一致,牛某绘制的游览图是剽窃、抄袭交通图的结果。因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交通图的著作权人是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牛某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地图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牛某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游览图"的著作权人是谁?
  (2)湖北人民出版社是否仍然享有"游览图"的专有出版权?
答案
  (1)从案情介绍看,牛某"创作"的"游览图"是剽窃和抄袭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绘制的交通图的结果。因此,"游览图"的著作权人不是牛某而应是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2)湖北人民出版社不享有对"游览图"的专有出版权。因为,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源于著作权。而牛某对"游览图"不享有著作权,那么,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解析
  (1)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主要条件之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结果。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牛某不仅对"游览图"不享有著作权,相反,其行为侵犯了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著作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湖北人民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出版他人作品时,依法当然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而本案中,牛某并不是作品"游览图"的合法著作权人,因此,出版社与牛某之间签订的关于"游览图"的出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出版者也就不能因无效的出版合同而获得专有出版权。
  本案的难点是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权性质的正确认识。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授权出版者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许可证书",出版者的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如果许可方对许可出版的作品没有合法的著作权,出版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出版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条规定表明,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合同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