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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于1998年投资180万元人民币,完成开发且公开出版发行了《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之后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又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进行了国家版权登记。
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进行了密码设置。但是,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将《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解密,之后于2000年将《中国大法规数据库》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认为,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经过公证,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将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的法规数据库下载。事实证明,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规数据库在法规的分类、分类编码方面,对法规题目、颁布单位的编辑格式和使用省略格式方面,对内容、注释的编辑格式和编排体例方面,在特殊符号的运用和编辑的错误方面与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库都是相同的。于是,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库和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库虽均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理,但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规库与原告的法规库存在多处相同,不能排除其抄袭海南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
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①
【问题】
(1)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而成的数据库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被告是否有权对相同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答案】
(1)法律法规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法律法规进行汇编也就不存在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问题。但由于汇编者在编辑时,必然要对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如果编排或选择与众不同,体现了汇编者的独创性,通过汇编而形成的数据库则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原告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
(2)被告有权。因为法律法规本身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国家的公有信息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他人的使用和传播。
【解析】
(1)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库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本案中海南经天公司汇编的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对法律法规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因此,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
(2)汇编可以是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也可以是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汇编,本案就是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汇编,汇编者仅就其编排的结构或形式等享有著作权,对被汇编的内容本身--法律法规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汇编者无权禁止他人对相同的内容进行汇编。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汇编作品与被汇编内容之间的关系,汇编者只对汇编的形式享有著作权,对被汇编的内容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因此,出现一些汇编作品的内容完全一样的现象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对汇编行为的正确判断。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独立汇编,则对汇编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如果是抄袭他人的汇编作品再通过网络传播,则是一种侵权行为。
①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判决维护法规数据库编辑者的著作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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