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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剪纸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
1999年下半年,邮票印制局准备2001年初发行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委派职工李某找到白秀娥女士,约其提供一些蛇图剪纸。不久,白将自己制作的数十幅蛇图剪纸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四幅复印而留下复印件,并向白支付了近千元的资料费。但是,邮票印制局和白秀娥并没有就蛇图剪纸的使用问题具体协商,也没有说明"资料费"就是蛇图剪纸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同时,邮票印制局选择的四幅作品是作者新创作的作品,从来没有公开发表过。
可是,邮票印制局得到作品的复印件后,马上指定本局设计师在白秀娥蛇图剪纸图案的基础上,设计了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图案。
2001年1月5日,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由国家邮政局正式发行。该套邮票共两枚,其中第一枚使用了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提供的蛇图剪纸,为此,国家邮政局在该套邮票的发行介绍中说明,"第一图原剪纸作者:白秀娥"。
由于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第一图图案与白秀娥原剪纸图案存在明显的区别。2001年6月21日白秀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未得到自己的同意: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并使用,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①
【问题】
(1)白秀娥对自己的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2)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的行为侵犯了白秀娥的哪些著作权?
【答案】
(1)白秀娥的剪纸图案是其利用民间传统的剪纸技艺独立创作出来的,图案体现了白秀娥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和认识,具备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的要求,因此,白秀娥的剪纸图案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白秀娥对自己的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
(2)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订使用合同,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实际许可,也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同时,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并且,未经许可将作品复制发行,使得该作品被公开发表。因此,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的行为还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解析】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白秀娥的剪纸图案是其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体现了作者的审美观念,应属于美术作品。而《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白秀娥依法对自己的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
(2)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发行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著作权的内容,属于著作权人。其它人行使上述权利,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未经许可,对作品修改、复制发行以公开发表等,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认识剪纸作品的属性。剪纸是我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民间美术形式。白秀娥的剪纸是借鉴民间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的新的作品,并不是对民间已有作品的照搬或模仿。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仍然是判断侵权行为的具体侵权表现。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为邮票印制局未经许可使用白秀娥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构成对白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国家邮政局作为发行单位,应与邮票印制局承担连带责任。而邮票印制局和国家邮政局复制、发行、使得该作品公开,构成对白的发表权的侵犯。对剪纸图案的不适当的修改,侵犯了白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于2002年11月6日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参见《电子知识产权》杂志,2002年第12期,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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