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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 陈卫华是北京荣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经理,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一个个人主页,名称为"3D芝麻街"。1998年5月,陈以笔名"无方"撰写的《戏说MAYA》一文,该文是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字化的描述,并被上载到其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文章发表的同时,明确注明了"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 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未得到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戏说MAYA》一文下载,刊登在其主办的 (登有商业广告)报纸上--《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之后,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下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酬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 陈某认为,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擅自转载其文章,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承担侵权责任。① 【问题】 (1)《戏说MAYA》一文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成都电脑商情报社的行为侵犯了陈卫华的哪些具体的著作权? 【答案】 (1)应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戏说MAYA》一文是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字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且能够保持稳定状态,被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和复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要求。 (2)陈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时,已经声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其商业目的,刊登《戏说MAYA》一文,并未支付作者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陈卫华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解析】 (1)本案涉及的是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只要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本案的被告没有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因此,我们应分析被告的行为具体侵犯了作者的哪些著作财产权?被告在公开的报纸上刊登他人作品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与发行",同时,被告也没有向作者支付作品的使用费。可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陈卫华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范围的不断扩大,网络作品开始"流行"。虽然著作权法没有专门对网络作品进行规定,但理论上一般认为,只要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就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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