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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案情
  2001年12月,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而这些网上作品中包括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
  陈教授认为,该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网传播,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这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陈先生以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兴良教授在创作完成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出版社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出版发行并为公众所接触,也可以许可他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
问题

  (1)什么叫信息网络传播权?
  (2)信息网络传播和出版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一项著作财产权内容。指著作权人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是将作品数字化之后,通过网络空间传播。而出版是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复制发行,以达到传播的目的。
解析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具体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0条。
  (2)《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有自己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58条又特别规定,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注意,"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加的内容,应该说这是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需要。今后,著作权人必将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2002年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还有另外一起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


①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www.163.com网站中,设置"铃声传情"栏目。在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曲作者苏越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收录了《血染的风采》作为手机铃声提供给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与苏越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协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移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苏越作为《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而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将《血染的风采》歌曲作为手机铃声使用,这一商业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北京移动公司在主观接受程度上始终是被动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200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113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