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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一般作品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受限制
案情
  2000年底,安徽省新安晚报社记者胡跃华应《羊城晚报》之约,创作了纪实作品《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该作品是作者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的采访纪实作品。经作者和《羊城晚报》的约定,作品刊登后,未经作者许可,其他的报社等媒体不得转载。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新闻周刊》将署名为胡跃华的文章《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刊登发表,并刊登了作者的声明,即"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01年1月15日,在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该文。
  于是,著作权人胡跃华以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原告创作的作品是时事性新闻,自己的转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需要征得同意和支付报酬。
问题
  (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
  (2)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答案
  (1)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人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人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网络传播权。
解析
  (1)将《著作权法》第21条第l款的内容与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等内容比较,不难发现"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主要区别。
  (2)因为原告创作的作品不是时事性文章,并且在文章发表时,明确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因此,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判断被告的行为性质,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混淆。


①参见2003年3月25日《北京法制报》第2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不是单纯的时事新闻或单纯的事实消息,是作者根据亲身体验创作的纪实作品,并且首次发表时有声明在先。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作品;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主页上登载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