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3.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案情】
陈某喜欢摄影,其摄影作品"原始森林"在1994年7月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自然遗产 中国九寨沟》画册上发表。该画册在版权页的"摄影"一栏以集中署名的方式表明了作者的身份,其中包括陈某。
为配合地方选题邮票《九寨沟特种邮票》的发行,更好地宣传世界自然遗产中国九寨沟,四川省阿坝邮政局(前身为阿坝邮电局)于1997年3月与北京市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合同,约定:北京市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为阿坝邮电局印制"九寨沟专集册"l万册,总价款29.8万元。合同签订后,阿坝邮电局向北京市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世界自然遗产 中国九寨沟》画册,北京市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选取该画册中的部分图片,然后独立进行设计并印制了"九寨沟专集
册"1万册。在"九寨沟专集册"中,就有陈某的作品,但没有署陈某的名;而且使用者是部分截取陈某的作品使用,并在被截取使用的部分作品上盖有其他文字。
陈某认为,四川省阿坝邮政局和北京市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外,还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①
【问题】
(1)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哪些著作权?
(2)被告依法应承担何种形式的民事责任?
【答案】
(1)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2)侵犯著作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侵犯著作人身权的,除仍适用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之外,还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或者说,侵犯著作财产权依法主要应承担的是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依法主要应承担的是非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
【解析】
(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属于著作人身权内容;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属于著作财产权内容。而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的被告擅自以复制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不支付使用费,而且部分截取作品,"歪曲地"使用作品并不署名。因此,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著作财产权,又侵害了原告著作人身权。
(2)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当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遭受经济损失时,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是否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首先应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如果适用这些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的,应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不同著作权侵权人的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混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忽视二者的联系,本案被告的行为"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即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也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完整性。因此,被告"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①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