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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用语的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案情】
1992年7月3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并设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其中一等奖的奖金是2000元。王某看到该启示后,按照要求向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提供了广告语,即"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同年9月4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解放日报》上刊登了评选结果,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这一广告语被评为二等奖,广告用语的作者为王某,版权归公司。
但是,王某对评选结果和评选结果的公告内容并不知道。1993年1月8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公司开业之前找到王某,邀请他参加当年1月10日公司的开业典礼,并发给王某获奖荣誉证书和500元的奖金。王某认为自己的广告语获得的是一等奖,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少给了自己1500元奖金。此后,王某又发现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报纸上、电视上、商品袋上、出租车上等处使用该广告用语,心理更加不满,认为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王某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①
【问题】
(1)该广告语是否构成作品?
(2)如果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归谁享有?
【答案】
(1)该广告语构成作品,因为它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著作权应归王某享有。本案中的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和王某之间事实上形成的是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又没有约定广告语的著作权的归属,因此,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受托人王某享有。
【解析】
(1)不是一切广告语都能成为作品,一则广告语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该广告语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一般认为,成为著作权客体--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从本案件看,王某向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语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以文字这一有形的形式表现其思想情感,并能被以固定的形式复制再现,符合作品的条件。因此,本案中的广告语构成作品。
(2)判断该广告语的著作权归谁享有,应分析该作品的创作者王某与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和作品的性质。从案情看,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广告,而王某按照征集的要求提交广告用语,双方形成了一种"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只是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单方宣告"广告语的版权归公司",双方并没有约定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依法应归受托人即作者王某享有。
本案的难点是判断广告语作品的性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什么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我们在判断广告语是否为作品时,要看广告表述的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的要求。而易错点就是确定作品的性质--是一般个人作品还是委托作品等。只有在正确确定为委托作品之后,才能依法正确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
①类似的案例有:山东新世纪酒店征集广告语,马某按照要求提交广告语"山东新世纪,聚散两相依"。之后,酒店在某报上刊登广告语"相约新世纪,聚散两
相依"。马某认为酒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广告语作品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提交的广告语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马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提交的广告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保护。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马某
对于"相约新世纪,聚散两相依"拥有著作权,被上诉人停止使用"相约新世纪,聚散两相依"广告语,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参见《著作权》杂志,2001年第3期,第49页。当然,如果类似的案件发生在2002年10月15日之后,被告的行为将不构成侵权。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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