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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修设计图的作品属性和作品复制的形式
【案情】
某公司准备参加中国特许行业展及第六届北京国际汽车展。在参展前,2000年4月至5月某公司与某中心协商有关展位设计的事宜。同年5月8日和19日,某中心分别为某公司设计参加两次展览会的总图,包括平面图、立体图、电路图、人流走向图及不同方位的效果图,共17幅。其中平面图、立体图及效果图的设计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由于最后双方并没有就有关参展设计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因此,双方最后并没有合作。
之后,某公司与另一设计中心签订有关展台工作制作事宜的协议,将展台施工制作的事宜交另一设计中心完成。
中国特许行业展于2000年6月1日至3日举行,第六届北京国际汽车展于2000年6月8日至16日举行,某公司均作为参展单位参加了展览。
在参展期间,某中心发现某公司的展位设计与当初自己为某公司设计的方案除个别图标不一致外,其余均基本相同。
于是,某中心于2000年6月12日向法院起诉,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
【问题】
(1)某中心的设计图纸是一般的工程设计图纸还是美术作品?
(2)某公司将某中心的平面图纸立体化的行为是一种"复制"侵权行为吗?
【答案】
(1)应该是美术作品。因为某中心提供的这些设计图纸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
(2)所谓复制,就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某公司的行为将平面的美术作品制作为一个立体的建筑造型,这是以立体的形式再现平面艺术,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
【解析】
(1)某些以线条、色彩构成的美术作品与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具有相似性。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12项的规定,美术作品的本质特点是它具有"审美意义",给人以美的享受;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用各种线条制作而成,不需要有审美意义。
(2)《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列举了复制的一些具体方式,但并未穷尽,而是用了一个"等"字。所谓复制,是对原作品的再现,将平面的美术作品制作为一个立体的建筑造型,这是以立体的形式再现了平面艺术,属于未穷尽的"等"复制方式。
如何区别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设计图纸和一般工程设计图,是本案的难点所在,这就需要掌握美术作品的特征即"审美意义"。
复制的方式很多,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将复制的方式穷尽。如果将复制的方式限于明确列举出的方式之内,就会将某些复制行为排斥在外。因此,要注意法律规定中"等"字的意义和对复制基本意义的理解,即复制就是原作的再现。①
①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的案例还有:日本某公司于1996年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并在中国多次播放。1997年7月,上海某购物中心销售的"天美时"闹钟的外观造型与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部分相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作品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见《著作权》杂志,2001年第2期,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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