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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案情
  1997年4月20日,湖北省大冶市委宣传部发出《关于制作对外宣传画册(中国大冶--奔向21世纪)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就资料、场地、照片的提供做出了安排,并特别指出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同时,通知还附发了《关于制作(中国大冶--奔向21世纪)画册的实施方案》,就该画册的印数、规格、质量标准、内容篇幅、画册分配、摄影计划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了加强领导,确保画册的质量,还决定成立了画册编辑委员会,责任编辑是程某。
  1998年2月,画册印刷出版,名为《中国大冶》(简称《大冶画册》)。该画册署名为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版权页载明:编撰、摄影、绘画、设计、策划为程某。
  1999年5月18日,湖北省大冶市委宣传部又发出《关于制作(世纪回眸与展望)画册的通知》,明确画册由大冶外宣办负责组织工作。在画册的著作过程中,程某作为大冶市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该画册的编撰工作,大冶市宣传部按在职干部标准发给程某工资及补助,并报销了程某参与制作画册所花去的费用。
  2000年3月,大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委托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大冶》,该画册是由《世纪回眸与展望》画册更名而来。画册中使用了程某拍摄的照片99幅和《大冶画册》中程某拍摄的照片115幅,并对部分照片做了缩进和加长的处理。该画册署名为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版权页摄影项下署名程某等六人。
问题
    (1)《大冶中国》和《中国大冶》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2)程某对本案涉及的214幅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答案
    (1)《大冶中国》和《中国大冶》画册是法人作品,因为两本画册均是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创作者按照主持者的意志创作,并由主持者承担责任的作品。
    (2)程某对本案涉及的214幅(99幅加上115幅)摄影作品没有著作权,因为程某的摄影作品属于法人作品的组成部分。
解析
    (1)从本案的情况看,《大冶中国》和《中国大冶》画册的制作和完成均是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进行,具体的创作者必须按照主持者的意志创作,且主持者对作品承担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本案中《大冶中国》和《中国大冶》画册的作者应是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而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2)由于《大冶中国》和《中国大冶》是法人作品,而程某的摄影作品属于法人作品的组成部分,其个人对法人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当然对214幅(99幅加上115幅)摄影作品没有著作权。
    本案的难点是如何区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从立法上看,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是有区别的(参见并比较《著作权法》第11、16条的规定)。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有劳务关系,他是单位的职工,其创造完成作品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自己的工作任务;而法人作品的实际作者与单位一般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其创造是在单位的组织下并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而且单位对作品承担责任,创造者通过创造只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片面地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作者,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忽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作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