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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确认
案情
  作家宋某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接连发表了几篇比较有影响的小说。其中一篇小说名为《难忘的往事》,因作者的取材、构思、立意是独具匠心,因此,该篇小说受到文学界和广大读者的好评。
  某电影制片厂编剧室认为,《难忘的往事》可以改编成电影剧本,拍成一部好的电影。于是,某电影制片厂主动与作者宋某联系,请她将《难忘的往事》改编成电影剧本后,交电影制片厂拍摄成电影。
  宋某很愿意将自己的小说进行改编而拍摄成电影。但由于自己从未写过电影剧本,便找到比较擅长写剧本的作家廖某,提出二人合作进行改编创造。合作初期,二人关系融洽,配合较好。在廖某的指导下,宋某很快写出了剧本的第一稿,但不是很符合拍电影的要求。廖某在第一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修改,写出了比较成功的第二稿。可是在最后定稿之前,双方发生了矛盾,合作改编剧本的工作中断。
  宋某通过前一段与廖某的合作,已基本掌握了改编电影剧本的技巧,又有比较成功的第二稿为基础,所以宋某独立完成了第三稿。第三稿完成后,宋某署上自己一人的名字,将剧本寄给了某电影制片厂。
  一年多以后,《难忘的往事》终于拍摄成功。这时,廖某才发现编剧署名只有宋某一人。廖某认为自己也应是编剧作者,并要求宋某将电影剧本的稿费分给自己一半。
问题
    (1)廖某对改编的剧本是否享有著作权?
    (2)电影剧本和小说《难忘的往事》著作权的关系。
答案
    (1)廖某对改编的剧本享有著作权,应作为剧本的合作作者之一。因为在宋某同意的前提下,他与宋某之间有合作改编的约定,也有共同改编的行为和结果。
    (2)电影剧本属于演绎作品,小说《难忘的往事》是原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权由宋某独立享有,而演绎作品--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是相互独立的,依法应由改编者(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宋某与廖某共同享有。
解析
    (1)将原作品进行改编,必须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原作品的作者宋某同意他人改编,说明廖某的改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具体的改编工作是二人合作的结果。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12、13条的规定,廖某与宋某共同对改编的剧本享有著作权。
    (2)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廖某和宋某作为剧本的改编者,对改编的剧本有独立的著作权,与小说《难忘的往事》的著作权相互是独立的。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原作品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作为演绎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品进行演绎时,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对自己演绎完成的作品(如改编的剧本、翻译的小说等)又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时,必须得到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的著作权混淆,忽视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独立完整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