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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词解释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权利人行使著作人身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2) 复制权--采用一定的形式把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 发行权--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4)出版权--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权利。
(5)演绎权--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对其原作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等再创造的权利。
(6)合理使用--又称正当使用或者自由使用,指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以某种方式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7)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8)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主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性地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制度。
2、 单项选择题
(1)C;(2)A;(3)D;(4)C;(5)A;(6)B;(7)C;(8)D;(9)C;(10)A;(11)B;(12)A;(13)D
3、 多项选择题
(1)A,B,C,D;(2)A,B;(3)A,C;(4)A,B,C,D;(5)A,D;(6)A,B,C;(7)A,B,C;(8)A,B;
(9)B,C;(10)B,C,D;(11)A,B,C,D;(12)B,D;(13)B,C;(14)A,B,D;(15)C,D;(16)A,B,C
(17)A,B,C;(18)A,B,D;(19)A,B,D;(20)A,B,C;(21)C,D;(22)B,C,D;(23)C,D;(24)B,C
4、 简答题
(1) 简述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的特征
第一,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第二,不可让与性;第三,永久性;第四,非物质利益性;第五,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第六,差异性。
(2) 简述确定作品发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著作权人主观上有发表自己作品的意愿,作品被发表符合作者的意志;
二是著作权人客观上实施了发表行为,并且产生了使作品公之于众的结果。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属作品已发表,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
(3) 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改编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七)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 简述合理使用的条件
第一,使用作品的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使用作品的目的须是非商业使用,即使用作品不是用来从事营利性的活动;
第三,使用作品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 简述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第一,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的直接、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
第二,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法定许可使用必须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为前提。
5、 论述题
(1) 试述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控制、利用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著作权人保护其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精神利益的权利,也被称为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精神权利除发表权外无期限限制,永久保护。财产权利是著作权人支配、利用其作品,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也被称为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试述合理使用的方式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 试述法定许可使用的方式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报纸、期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其他报刊已经登载的作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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