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具有法学、教育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兼容相济的特征。比如,教育法学要以法学基本理论、行政法学及民法学、刑法学等为基础,又要有教育学、教育行政学的支持,再贯穿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等基本原理。可见,教育法学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18世纪中期以来,现代社会生产能力的扩大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才能适应这一要求,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普遍地接受学校教育。从生产管理上来看,现代社会生产既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又需要加强微观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管理知识。这时,教育与经济、人才、社会发展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目的直接指向全体社会成员,这为教育的普及创造了客观条件,因而,义务教育立法成为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时普及义务教育的立法主要是围绕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个主题展开的。
美国于1954年成立了世界最早的教育法学研究机构“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日本于1970年成立了“日本教育法学会”等。德国1957年出版了教育法学专业性杂志《青少年法和教育法》(原名《青少年法》),美国杰裴逊法律公司1972年出版了《法律与教育杂志》。这些组织和杂志对教育法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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