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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教的内涵

依法治教的“依”,即依据、依照的意思。依法治教不能理解成“以”法治教,即把法作为治理工具,这样就与法治的初衷背道而驰。依法治教的“法”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类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教育类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还包括涉及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的“法”尤以规范性文件居多,其中就包含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规范。依法治教的“治”意为治理、管理。依法治教的“教”从抽象角度理解就是教育事业,包括各级各类教育;具体而言既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也包括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依法定职权实施的管理行为。

综上,依法治教应理解为依法规范教育管理,把法作为规范教育管理的唯一标准和最高权威,必须依法而不是依据其他标准来实施教育管理行为。
  二、依法治教存在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随着广大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因教育教学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维权案件逐年增加。在所有类型的案件中,尤以学生及家属对学校的处理处分行为不服而引发的信访案件最令人关注。学生参与信访的行为往往被人利用形成恶性缠访闹访事件,最终信访行为触犯了法律,影响了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工作秩序,在社会上也造成不良影响;在现代便捷的网络传播手段的助推下,教育系统信访案件更容易诱发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偏见、仇视心态,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大隐患。
  教育领域过度维权案件频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依法治教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教育管理行为违法、权益救济渠道不畅通等。因此,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势在必行。否则,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情都有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对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乃至对社会的和谐构成极大的威胁。

三、 依法治教的实施对策

依法治教从教育立法角度需要“良法”之治,从教育执法角度需要“规范”之治,从教育法律救济角度需要构建和完善申诉和诉讼相衔接的权益救济机制。

(一)教育立法需要“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包含着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意味着,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累积,其有着特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依法治教必须依“良法”而治,否则不足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惟有“良法”方能充分体现教育管理的人文精神,并成功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执法需要“规范”之治
  依法治教既需要“良法”之治,亦需要“规范”之治,即在有良法的基础上还要教育管理者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既不能越权管理,也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管理行为违法首先表现为越权管理,无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实施管理行为。西方有句法谚,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因为公权力有任意扩张与侵略私权的天性,因此必须要有法治的“笼子”加以禁锢与管束。其次,管理行为违法还表现为违反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程序违法造成的危害甚至大于实体违法,实体上的不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救济,而程序上的不公正则将使当事人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
  (三)教育侵权需要“救济”之途
  权利与救济唇齿相依,没有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学生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点对象,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教育维权案件也最为典型。实践中,学生受到不公正的处分,只能通过校内申诉,对校内申诉不服再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对特定处分提出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在人员组成、受案范围、职权行使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构建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机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资料来源:史峰、李鹤飞《对依法治教的几点思考》,《人民论坛》,总第362期。引用使用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