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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凯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 (上)  
 

2.劳凯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 (下)

 
3劳凯声:论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是教育法学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教育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教育法的地位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它不仅与明确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直接有关,而且对教育立法的预测、规划、教育法的制定、实施、教育法规的整理、编纂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

 
4.刘冬梅:教育法学学科建构论略  
 

我国的教育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至今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程。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如何界定,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如何,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整合度怎样,都是教育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直接影响着学科实践的发展态势和方向。从教育法学产生的动因看:主要有二:一是国家对教育的干预;二是教育关系的复杂化。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学的中心范畴,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学的基石范畴。就我国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现状来看,学科自身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学科体系缺乏教育法学自身特有的概念,体系内容架构需要进一步整合;教育法学的内在逻辑结构、理论基础、学科性质等重要问题尚需进一步厘清;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有待提升。

 
5.王燕华、 闵令香:近十年中国教育法学研究评析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经历了萌芽期后,逐渐趋向于成熟,文章对该领域研究现状进行阶段性回顾与反思。通过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近十年教育法学研究论文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透视目前教育法学领域关注的问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者身份背景和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现状与问题,以期对教育法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6.谭晓玉: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若干问题与思考  
 

我国近年来开展的教育法学研究 ,过于偏向对教育立法成果 (文本之中的教育法 )的研究而轻视对教育法制现实问题 (行动之中的教育法 )的探讨。这种研究价值取向产生的误区既不利于教育法学理论的深化 ,也有害于教育法制实践。因此 ,需要从价值体系、内容体系、规则体系等方面重新审视对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从静态教育法制与动态教育法制的结合上研究教育法学。

 
7.周光礼:反思与重构:教育法学的学科建构  
 

学科既是一种知识体系,又是一种学术制度。学科成熟的标志,一是内在标志,即一个成熟的学科必须有明确的学科主题以及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一是外在标志,即一个成熟的学科应进入大学课程,有学位授予点、全国性的学术组织以及学术期刊。我国教育法学的建构处于初创阶段。教育法学的中心论题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作为部门法,其地位不具有独立性;但教育法作为一门学科,其地位是独立的。

 
8.秦惠民:中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背景与研究状态  
 

伴随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推进,教育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正在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一个学科。教育法学的发展验证了法理学的这样一个观点,“一般地说,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的,但也不是一有了法就有 学 ,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 产生的。”因此研究教育法学产生的背景对于预测未来研究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9.周彬 :论教育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  

 

当下教育法学研究多少有点迷茫,在看重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与对教育法进行国际比较的同时,既没有对教育法律实践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没有致力于教育法学原理与学说的建构。通过对法学研究中自然法研究、比较法研究与案例法研究的介绍与评析,力图在教育法学研究路径的选择上,建构以案例法研究为主导、辅以自然法研究与比较法研究的教育法学研究体系。 

 
10.蒋超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研究蒋超正如张玉堂先生所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在国外已有多年历史并已基本形成体系,我国几乎还是空白。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早已形成,从教育学角度研究,教育学同其他学科结合,早已形成多门交叉性分支学科,唯没有形成教育法学。”本文认为要形成中 国 教育法学首先应当加强教育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而对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诸问题进行深人研究初步形成共识更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