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单项选择题) 1.B 2.D. 3.A 4.B 5.C 6.C 7.D 二、简答题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2.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3.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4.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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