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只以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抽象的教育行政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对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向制定该规范文件的行政机关的同级权力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只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申请教育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不得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这是因为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地位平等,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在教育行政复议中,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而且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无权自由处分,所以,调解在教育行政复议中没有基础。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复议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有下列几项工作:第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常见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通知书。第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三,审核诉讼材料,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第四,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因被申诉人的不同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也不尽相同。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的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由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如果当地人民政府是申诉对象,受理机关应是上级人民政府。需要明确的是,教师提出申诉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是向行政部门的个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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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是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教师或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行为或处分侵害了学生本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申诉的主要条件,要符合事实依据,不能歪曲、捏造事实。二是是合法权益所受的侵害在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三是是弄清被申诉人,即弄清权益侵害行为的实施方。四是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根据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二是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三是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四是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五是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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