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定纠纷案

吴某1974年毕业于永定县第五中学,学历为高中。1982年至1988年11月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学区任教。1988年11月原告调到龙岩矿务局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和龙岩矿务局幼儿园工作,现在龙岩矿务局退管办工作。吴某在龙岩矿务局工作期间,虽不是在职任教的教师,但龙岩矿务局仍将其作为教师确认其专业技术职务。1996年6月,吴某在实施首批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以在职的教师参加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1998年6月,龙岩市新罗区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查人员接收时认为吴某不是在职教师,不符合接收条件,决定不予接收。1998年12月28日新罗区教育局以吴某的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属欺骗取得,为此作出龙新教字(1998)第265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吴某的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新罗区教育局在作出吊销吴锦华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决定之前,未告知吴某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吴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新罗区教育局在作出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吊销小学教师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但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