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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特性体现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上的不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我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 同时还应根据教育事业的自身特点和规律,确立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教育的终身性原则等。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一般划分为: 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人员、经费投入法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假定、处理和奖惩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主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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