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二章>>学习内容>>常见问题
   

 

 

 

 

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一旦形成教育法,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就应当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据教育法的授权作出一定的处理。

首先,教育法和教育政策都是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其次,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在我国很多重要的法律都是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比如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是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基础上制定的;政策的真正落实也需要法律作为保障,比如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教育经费4%的目标,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迟迟无法实现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它规定和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根本性、普遍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它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而言,教育法就是指教育法的所有形式,而对于教育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法同义的,而狭义的教育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对于教育法规,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同义的,而狭义的教育法规仅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