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儿童的入学权利如何保障?
乙肝不仅是一种疾病,它已经由一种疾病的层次上升到了社会问题的层次,成为许多乙肝儿童入学权利实现无法跨越的“门槛”。 四年前,沈阳三岁的小女孩甜甜(化名),因体检查出携有乙肝病毒后被多家幼儿园拒之门外,小蚂蚁、毛毛虫从而成了小姑娘的玩伴儿。 2008年,已经4岁的东东去幼儿园之前,按照幼儿园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表明孩子是乙肝“大三阳”,幼儿园的老师很委婉地拒绝了东东的入学申请。接下来她又找了很多家幼儿园,但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所有她去过的幼儿园全都拒绝接收。 2009年9月1日,赵某的孩子在淮南市某幼儿园入学体检时,因被学校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收其入学,家长多次与学校、教育局等单位交涉后无果。 以上案例中,幼儿园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幼儿园的做法侵犯了幼儿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且。 2010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医疗机构也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实需要检测乙肝项目的,则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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