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自受”案
20**年6月20日,江津市凡江镇四牌坊小学校(以下简称“四牌坊小学”)自行命题并组织小学生毕业考试,其中的语文试题第二大题第22小题为选择“自作自受”的“作”字的正确读音。题目对“作”字标注了“—”声、“/”声和“\”声,即一声、二声、四声,要求考生选择正确读音。黄佳、张鹏鹏、庞茂颖三位学生选择了“四”声,与四牌坊小学确定的标准答案“—”声不符,而被扣掉一分。学生考试成绩分布后,部分考生家长于1995年6月24日向江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反映标准答案确定为“—”声有误。市教委随即进行调查研究,并于同年6月26日答复考生家长:“四牌坊小学的毕业考试是一把尺子衡量,是公正的,标准答案依据教材和《现代汉语扁》确定是正确的。”学生家长对此不服,向市教委提交了考生学习的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二版语文教材(该教材第二册第18课中“工作”的“作”字未注音。)市教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了四牌坊小学考试而发生争议的情况,未有结果。6月30日,学生家长向江津市有关部门、四牌坊小学和市教委分别递交了《关于四牌坊小学在升学考试中拒不纠正错误的情况反映》。江津市有关部门和市教委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于同年7月5日由市教委向反映情况的三位学生家长口头答复为:“试题的标准答案以教材为依据,一声为准。”三位小学生及其家长仍不服,于7月16日又向江津市有关部门、市教委和四牌坊小学递交了《关于对四牌坊小学生在升学考试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坚持错误》的书面材料,要求纠正标准答案的错误。市教委经再次研究,决定给三位小学生及其他考生对“自作自爱”的“作”字选择了“—”声和“四”声的均讲分。三位小学生及其家长认为选择“—”声的考生应扣减一分,对市教委的这一答复仍不满。为此,三位小学生因这一分之差,未被重点中学录取,其家长只好通过其他形式分别向江津中学缴纳六千元人民币后者得以就读重点中学校。三位小学生及其家长以市教委拒绝履行纠正试题标准答案错误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江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学校的教学活动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但是,被告对原告的答复把“自作自受”的“作”字的读音认定为“—”声,不符合“两委一部”1985年12月27日颁布鞋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的规定,亦不符合所用教材的注音规定。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对三原告要求被告补发江津中学录取通知书的要求,不是被告的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主张。据此,江津市人民法院于20**年6月19日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自作自受”中的“作”字应为“—”声的答复;二、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补发江津中学录取通知书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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