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单项选择)

1.C 2.B 3.C 4.C 5.B 6.A 7. B

二、简答题

1.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上。另外,体现在教育法的调整手段上。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联系体现在:首先,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其次,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区别体现在:制定机关不同、行为指向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3.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学与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4.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5.教育法律规范主要分三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三、案例分析题

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唐某给别人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