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二章>>学习内容>>知识点三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简单讲,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教育法由什么机关创立”。因为教育法的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具体如下

渊源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教师资格条例》、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某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某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等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某省政府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各部分教育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可讲教育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将教育法规定为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总体,这些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即构成教育法的体系。

层级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