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具体体现和承载方式,教育法都是通过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形成期望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具体地说,它通常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假定(法定条件)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法定条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明确写出来,有时可能暗含在法律规范中。但对于奖惩内容的规范,其法定条件必须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保证其正确地实施。
(二)处理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三)奖惩
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 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情况。肯定式即奖励,否定式即惩罚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教育法律规范类型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既不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得”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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