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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家上学 “在家上学”于2000年后逐渐进入媒体视野,并于2006年上海“孟母堂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当前京、沪、川、浙、苏、滇、辽、琼、粤、陕、冀等十几个省份都出现“在家上学”个案,涉及从学前至高中阶段;为子女选择“在家上学”的家长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的社会“中间阶层”,包括工薪阶层和白领阶层。 家长为子女选择“在家上学”的原因主要有三:认为学校课业负担过重;不满学校教育的知识内容与编排体系;反抗应试教育制度。归纳而言,即认为目前“工业化式”批量生产同一性人才的学校教育在教学内容、方式、效果和评价等各方面不能满足个体需求。“在家上学”的诉求不是不要教育,而是需要更适合孩子的教育。
●孟母堂全日制私塾,于2002年在上海松江创建,孟母堂的教育方式以读经为主,2006年因没有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违规教育收费、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未把适龄儿童送入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等原因被叫停。 三、在家上学面临的法律的“灰色地带” 在所提供的教育内容、方式正当积极的情况下,“在家上学”可认为是家长以个性化方式积极履行教育权并保障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活动,并不违宪。但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全日制私塾办学资质、“在家上学”自选教材等具体问题与现有部门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存在争议。
入学or入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方式是“入学”,但现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入学”做出明确界定。根据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此可有两种解释。解释一,“入学”即“入校”,指进入符合国家规定、获得办学许可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而“在家上学”未获办学许可,故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解释二,“入学”意指“进入义务教育内容的学习过程”。我国各项法律中并未明确表示“入学”即“入校”。法律旨在保障受教育权,只要能够切实保证适龄儿童以合理的学习过程接受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要求、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习方式,都是可为的实践模式。按此理解,“在家上学”是法律消极承认并应予以保护的民事法益。 四、在家上学的未来改革思路 鉴于“在家上学”这一现象与法律法规存在不符之处,为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适当关注并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在当下,有“禁”和“放”两条思路。 “禁”:即忽视个体选择权利与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禁止“在家上学”。这一思路忽视了以下两方面:首先,作为一种新动向,教育法律本身并未明确针对这种行为有禁止性描述;其次,家长拒绝均质化的学校教育,并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有其合理之处。因此,“禁”的思路无法积极适应并有效促进适切于社会结构发展变革的教育改革,并且可能因为压抑社会需求而在未来引发更复杂尖锐的矛盾,故不建议采纳。 “放”:即尊重个体需要和教育发展趋势,允许“在家上学”。鉴于“在家上学”在权利诉求上的合理性和促进教育发展方面的积极意义,以“放”的思路宽容“在家上学”,改革既有教育制度,是另一可选路径。
(本研究由中国教育政策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劳凯声提供,何颖、刘垚玥、张晓雯、秦朝晖执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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