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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家上学
  即Home-schooling,又叫家庭学校(Home School),指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的教育形式,通常由父母或家庭教师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美国的“在家上学”现象出现于20世纪60、70年代,并在80年代后迅速发展壮大。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约有150万学生在家上学,约占全国学龄儿童总数的2.9%。2010年,美国家庭学校的就学儿童已接近200万人。据了解,这种方式在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北美、中国香港及南非都是合法的。在加拿大、法国尤其盛行这种教育方式。美国50个州都允许Home School教育方式。
  二、在家上学在中国的实践

“在家上学”于2000年后逐渐进入媒体视野,并于2006年上海“孟母堂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当前京、沪、川、浙、苏、滇、辽、琼、粤、陕、冀等十几个省份都出现“在家上学”个案,涉及从学前至高中阶段;为子女选择“在家上学”的家长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的社会“中间阶层”,包括工薪阶层和白领阶层。

家长为子女选择“在家上学”的原因主要有三:认为学校课业负担过重;不满学校教育的知识内容与编排体系;反抗应试教育制度。归纳而言,即认为目前“工业化式”批量生产同一性人才的学校教育在教学内容、方式、效果和评价等各方面不能满足个体需求。“在家上学”的诉求不是不要教育,而是需要更适合孩子的教育。

●孟母堂全日制私塾,于2002年在上海松江创建,孟母堂的教育方式以读经为主,2006年因没有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违规教育收费、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未把适龄儿童送入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等原因被叫停。
  ●日日新学堂2006年9月由四位家长共同创办于北京回龙观小区。课程设置分为人文类、科学类、艺术类、体育类和社会实践类,每门课程时间根据需要而定,灵活改变。学堂努力实践将西方的理性精神和东方的感悟式智慧结合在一起,实现一种“真”教育。
  ●苍山学堂2010年由前新华社教育记者陈阵创办于大理苍山。学校设各种活动区域,孩子自主安排一日生活,规则由孩子们和教职员工一起通过自治会制定。学堂效仿英国夏山学校,让孩子回归自然,拥有幸福童年。在这个学校里,孩子们不用考试,不写作业,只做自己想做的事,成为最好的自己。
  ●在家上学联盟2010年12月,辞去“老总”职位的徐雪金创立了在家上学联盟,意在把全国“在家上学”的家庭联系到一起,交流信息与资源。网站迅速吸引了各地“在家上学”家庭的会聚,目前注册的会员数达近万名人,日均点击量超20万。
  ●蔬菜超人妈妈教育共生社区2011年由宋夏艳创办于大理。不办学校,而倡导将教育融化成“水”的生活方式。家长带着孩子共同加入,深度参与,学堂内部的资金物资共享,没有固定学费。家长可通过提供劳动力的方式为社区盈利,社区亦计划开创其他盈利途径。

三、在家上学面临的法律的“灰色地带”

在所提供的教育内容、方式正当积极的情况下,“在家上学”可认为是家长以个性化方式积极履行教育权并保障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活动,并不违宪。但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全日制私塾办学资质、“在家上学”自选教材等具体问题与现有部门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存在争议。

入学or入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方式是“入学”,但现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入学”做出明确界定。根据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此可有两种解释。解释一,“入学”即“入校”,指进入符合国家规定、获得办学许可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而“在家上学”未获办学许可,故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解释二,“入学”意指“进入义务教育内容的学习过程”。我国各项法律中并未明确表示“入学”即“入校”。法律旨在保障受教育权,只要能够切实保证适龄儿童以合理的学习过程接受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要求、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习方式,都是可为的实践模式。按此理解,“在家上学”是法律消极承认并应予以保护的民事法益。
  办学标准是否达标?从《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看,有关教育组织机构、章程、师资、场所、资产、董事会等办学条件的规定都是针对规模化办学制定的,对于仅为极个别孩子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全日制私塾适用性较低,仅就“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这一项就几乎难以达到。
  个性化教材遭遇尴尬。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要求,“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由教育部成立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然而,对教育内容和教材的相对自由的选择是确保“在家上学”能够切实符合孩子个性化教育需求的重点。普通家长并非专业的教材编写、编选人员,难以达到编写教材的资格要求,教材审核的层级之高又为其自编教材或选用非审定教材增加了障碍。从而,“在家上学”实践中不少家长自编教材或选用中外经典名著等作为教材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规。

四、在家上学的未来改革思路

鉴于“在家上学”这一现象与法律法规存在不符之处,为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适当关注并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在当下,有“禁”和“放”两条思路。

“禁”:即忽视个体选择权利与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禁止“在家上学”。这一思路忽视了以下两方面:首先,作为一种新动向,教育法律本身并未明确针对这种行为有禁止性描述;其次,家长拒绝均质化的学校教育,并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有其合理之处。因此,“禁”的思路无法积极适应并有效促进适切于社会结构发展变革的教育改革,并且可能因为压抑社会需求而在未来引发更复杂尖锐的矛盾,故不建议采纳。

“放”:即尊重个体需要和教育发展趋势,允许“在家上学”。鉴于“在家上学”在权利诉求上的合理性和促进教育发展方面的积极意义,以“放”的思路宽容“在家上学”,改革既有教育制度,是另一可选路径。

(本研究由中国教育政策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劳凯声提供,何颖、刘垚玥、张晓雯、秦朝晖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