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母堂”是否合法?

 

2005年9月,上海出现了被称为“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的孟母堂,共有12名4到12岁儿童就学。负责人吕丽委称,孟母堂是家长们联合自发举办的家庭教育,并非某种机构或组织。因12名儿童中,有部分学龄儿童未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松江区教育局遂于2006年7月17日下发《行政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教育活动。8月24日,吕向上海市教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消《行政告知单》。11月28日,上海市教育局最终裁定:原松江区教育局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指导意见。孟母堂遂继续开办。2009年2月6日,松江区教育局再向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擅自办学行为。2月9日,吕向松江区教育局提交了《关于改正通知书的回函》,并书面提交《在家教育申请》,要求批准其在家对女儿实施教育。2月19日,松江区教育局正式向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孟母堂停止办学行为。在家教育申请亦未获批准。

 

“孟母堂”虽为家长们联合自发举办的家庭教育,但作为全日制的私塾,理应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从程序角度,“孟母堂”未到当地教育部门审批,属于非法办学无可厚非。但是从教育权的角度分析,“孟母堂”是家庭教育权的一种表现。新《义务教育法》虽然删除了“特殊情况”的规定,但新旧《义务教育法》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由旧《义务教育法》的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修订为:父母“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即由原来的“必须”改为“应当”。 “应当”相对于“必须”来说,很显然是一种裁量性质的体现,隐含着父母对儿童的教育存在着入学之外的其他教育方式的选择自由。简言之,从实体法来看,义务教育虽然具有强迫性质,但此种“强迫教育”,不能理解为“强迫就学”,父母的“教育义务”,也并不必然是“就学义务”。义务教育下的父母教育自由,仍有公、私立学校外“另一种选择”之空间存在。国家应以孟母堂事件为契机,要么承认其合法,加强家庭学校的立法;要么认定其违法,并且严格做到凡发现有不入学接受教育的,一律采取措施迫使父母送适龄儿童入学,若父母拒不执行,可依法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