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私立中学招生案件 2007年5月27日,泉州市实验中学、外国语中学未经许可大规模组织小学毕业生参加2007年初一新生入学测试。2007年泉州市教育局在《关于泉州市实验中学、外国语中学违反有关规定采取考试方式招收初一新生情况的通报》(泉教综〔2007〕10号)中指出:“在5月27日,泉州市实验中学、外国语中学公然违反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大规模组织小学毕业生参加2007年初一新生入学测试,严重干扰了全市初中招生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泉州市教育局给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中学两所民办学校下达了初中招生计划和学生自愿填报两所民办学校的升学志愿,根据该计划按区域分别进行鲤城、丰泽和市区以外县(市、区)的三次电脑派位。派位后,被派中的学生学籍号将当场公布。两个学校对此不服。为此,泉州市教育局和两个学校代表特地进京请示、咨询教育部。教育部做出两点答复: 1、《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通篇都没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招生方式做出具体规定,而《义务教育法》对此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初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 2、新《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中“免试”的规定,既适用于公办学校,也适用于民办学校。对此,民办学校提出了异议。他们提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此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能力、办学条件来设计自己的办学规模、招生方式。泉州教育局随意直接指令,搞一刀切,这种做法侵犯了民办学校的自主权。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教育权包括: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举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本案中教育局对民办初中校的招生方式、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既侵犯办学者的办学自主权,同时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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