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程某诉武大附中侵犯其受教育选择权案
 

原告程某系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附属小学学生,后转校到武大附中。被告系湖北省武汉大学附中。1994年5月,程某即将初中毕业,他接到武大附中依照武汉市1994年高级中学招生程序发给的中考志愿表,在表中填写的第一志愿是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中,第二志愿为武大学附中。武大附中未经程某同意,将程某核编为普通高中招生的考场。考试成绩结果公布后,程某中考成绩虽然达到重点高中华师第一附中的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志愿表中所填自愿所致,最后被武大附中录取。程某的法定监护人获悉这些情况后,数次与武大附中进行交涉。但武大附中认为,程某作为非武大人员工子女,被接收后将其由一般的学生培养成为优秀生是学校倾注满腔心血的结果。在目前情况下,受教育者选择学校不能仅仅根据个人意愿。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校规,让其在本校继续就读,是行使学校学籍管理的正当权利。几经交涉未果,程某监护人遂以武大附中侵害其被监护人受教育选择权为由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该基层法院受理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涉及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受教育机会平等权是受教育权各种具体权利中最实质的内容和核心,从而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最重要的方面。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接受教育的机会,有公正、平等地取得及充分地利用的权利。因此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地取得受教育机会,一是平等地运用受教育机会。本案涉及侵犯学生平等地运用受教育权,即进一步求学中的教育选择权。

据此,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对该案纠纷事实进行了具体认定:被告武大附中未按程某的原填报志愿,将其报考档案转归于普通高中类,其擅自改动考生志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教委1994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致程某失去了就读重点高中的机会,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选择权,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某,法院判决为:(1)被告武大附中将原告程某的学籍档案转至程某指定的,并同意接受程入学的学校。(2)被告武大附中每学年给付原告程某借读费400元至其毕业或转学为止。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武大附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