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单项选择) 1.A 2.A 3.A 4. A 5.B 二、简答题 1.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社会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实现,需要通过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抑制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来保证。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教育权虽然属于国家教育权之外的权利,但仍然要受到国家教育权的制约。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教育权包括: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举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教育自主决定权是指受教育者有权获得有关受教育方面的信息,从而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安排接受教育的过程、形式、内容以及决定其他与接受教育有关事项的权利。因此受教育自主决定权包括两个方面:知情权与选择权。 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教育权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 第一,此案属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二,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防止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发生,避免对受教育主体构成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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