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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国家。法律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实现的。这种能力的确认表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二者存在着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不断运动的,这种运动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教育法律事实的出现。教育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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