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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批评和表扬从来都是教育活动的两翼,一味表扬显然无力肩负起教育学生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班主任和其他老师有权批评学生是一种不言自明的道理,似乎没有必要通过教育部的红头文件来加以认定。不过,正如接受采访的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所言,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出于纠偏意图而强调班主任的批评权利,倒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关于这条规定的疑惑。 老师不敢批评学生,看似很荒诞,实际上却不是罕见的现象。2008年6月,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因为未加以制止而被称为“杨不管”。这种“不管”背后其实存在隐情,就在“不管”事件发生的半年之前,这所学校还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更为惨烈的事件发生在2008年10月,两名教师之死都与批评学生有关。10月4日,山西朔州23岁的教师郝旭东被学生李某捅死在教室;10月21日,浙江缙云31岁的女教师潘伟仙被学生丁某掐死在家访途中。 大凡说事最忌空论,在上述背景下,教育部以文件形式强调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应当说确有其必要性。进一步而言,教育部不但有声明此种权利的必要,而且有保证此种权利得以落实的必要。因为准确地说,班主任和其他老师之所以不敢批评学生,不是因为有相关制度规定不能批评学生,而是因为他们的批评权利在现实中遭遇到种种阻力。在声明教师的批评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打通包括班主任在内的教师行使批评权利的路径。很简单,如果教师还会因为正常的批评而遭遇不正常的对待,比如来自校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责难,以及来自家长、学生方面的报复,那么即便批评权利写在纸上他们也不会去使用。 维护教师的批评权利,说到底是为了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维护教师权利与维护学生权利在大的方向上并不矛盾。问题在于,不恰当的批评可能发展成体罚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因此,界定到底什么是“适当方式的批评教育”,就成了在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的关键。尽管教师会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批评最终是以体罚等方式表现出来,这种批评教育也就失去了它的正当性。相反,如果学生和家长动辄视批评为侵权,最终结果只能是老师不敢批评。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规定,还是上述《规定》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表述,都还存在细化和具体化的空间。 一个红头文件显然不可能涵盖所有对象,因此《班主任工作规定》对于班主任批评权利的明确,也可以推导出所有教师对批评权利的拥有。在“不敢批评”的现状下,这样的规定不乏其存在的价值。让教师真正变得敢于批评,同时又能使这种批评行驶在真正“恰当”的轨道之中,还需要更加明确的配套措施。 (资料来源:周东飞《有必要强调教师批评权利的实现》,《潇湘晨报》,2009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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