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初二学生小骁回家后拿给父母一张通知,通知是学校发的,大致内容是:“学校即将组织学生春游,要求家长一定要叮嘱孩子注意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说,这张纸是“安全协议”,要与家长形成“合同”,家长如同意,就在上面签字,学生就可以参加春游;如不同意,当然可以拒签,学生也就不能参加春游了。面对这一纸“生死合同”,小骁的家长虽然觉得别扭,可为了孩子能参加春游,还是违心地签了字。 春游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比在校园里要大,因此,学校怕承担责任,就同家长以“合同”的形式“签约”,以此来摆脱责任。但实际上,这种“生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首先,按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某方不能将单方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即真实的想法。而“生死合同”中,家长不同意签字,孩子就不能春游,为了能让孩子春游,家长只好签字。这种签字,就不是家长真实意思。其三,按合同法规定,凡提供格式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而“生死合同”中学校提供的条款正是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法律应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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